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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 xsc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15号)、《关于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4]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采用的国家助学贷款方式为信用(无担保)助学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学校设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和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根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向各院、部下达贷款计划;

(三)组织开展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复核各院、部上报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我校借款学生名单;

(四)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建立管理台帐,负责学生贷款档案及台帐的管理;

(五)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对借款学生进行信用记录,督促借款学生按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协调并处理与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七)在学生开始办理离校手续前,将尚未与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公安处、档案馆等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在没有接到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已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的正式通知前,暂缓向借款学生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关系及档案转移等手续;

(八)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工作的情况;

(九)接待师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

(十)处理其它贷款相关事务。

第四条各院、部及研究生部成立贷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各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本院、部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研究生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全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院、部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研究生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本院、部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二)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统一召集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建立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五)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

(六)将学生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借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七)完成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本专科生(含高职生)中的非免费师范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所在省份暂未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对于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学生,须在家庭所在地积极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按我校当年在校生总人数的20%确定,每生每学年贷款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贷款的申办程序、注意事项

第八条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

第九条我校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程序如下:

(一)每年9月2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一式一份);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符合申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同时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组织符合申贷条件的学生填写。

(三)院、部审核学生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表格无误后,填写《中国银行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

(四)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将申贷学生资料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五)以上材料由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送交经办银行审查(因资料不全或表格填写不当影响学生申贷的,责任由学生本人和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承担)。

(六)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将经办银行同意受理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发放《借款合同》及借据,统一组织学生办理《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等手续。

(七)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签署完毕后,由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将借款合同及借据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八)各院、部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九)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学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转入学校指定帐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条填写申请助学贷款材料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填写均需真实可靠无误(填写使用蓝黑钢笔);

(二)《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需院、部主管学生的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签字,院、部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盖章;

(三)所有表格填写不得涂改、刮擦;如有不确切内容时,暂用铅笔填写,填写的表格不得复印;

(四)所有复印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对我校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信用 (无担保) 贷款,是以在校大学生个人信誉为保证,经见证人推荐,由中国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二条见证人为学生的辅导员、申贷学生同班同学共两人。

第十三条见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核实借款学生在申请审批表上的所填内容);

(二)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三)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承诺按时还本付息;

(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信用(无担保)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经办银行集中审批,并按学年度集中发放。

第十五条所借款项中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财务处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折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

第七章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即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扩展期限)。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30天向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经办银行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手续,并依法签订展期合同。在办理展期手续后,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起,按新利率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书》,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20日前向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院、部应及时通知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其监护人。在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法定监护人)办理完手续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法定监护人)与经办银行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应一次性申请贷款,一般不办理追加贷款手续;借款学生中途要求停止贷款的,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办银行中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的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规定每日计收罚息。

第九章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和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借款学生视就业和收入情况,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填写《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回原经办银行,并及时向见证人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法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最后一次还款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含)前偿清。

第三十一条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贷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经办银行在约定的还贷日(扣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在扣款日时若账户中余额不足,则不能成功扣款,将导致违约并产生罚息。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用汇款到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归还贷款日为经办银行收到汇款日);若是经办银行通存通兑城市,也可在异地存款归还贷款(归还贷款日为经办银行成功扣收还款日);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的,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贷款的贴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及各院、部要及时建立学生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定期对贷款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信贷知识教育。

第三十六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现象或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校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贷款学生毕业时,须主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工作,及时向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交《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表》并和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诚信还款承诺书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须于每年6月10日—30日、12月10日—30日期间与本院、部贷款领导小组联系,汇报工作、学习、生活及还款情况。不主动联系者,学校将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提醒。

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与贷款学生的单位及父母进行联系,共同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指借款学生是指我校2004年起办理贷款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经2004年9月7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4年秋季开学后全面实施。

第四十三条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此前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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